
首先要說明的是, 在2020年, 我離開22年的教學/研究圈子以後, 從籠雞有食, 到達了野鶴選糧的境界, 終於有了機會, 縱情寫寫不同的抒情諷文以自娛. 其中絕大部分, 是根據個人境遇的主觀看法來表達, 易流管窺之見, 缺漏之處在所難免, 請多包涵.
在上一集, 我們提過今個雷火豐青龍年, 有著 "豐盛多,事故頻" 的玄說. 信者信之, 不信者各從其所信. 話說福爾摩沙國大選一結束, 緊跟著各種喧嘩吵雜毀譽嘆讚, 彼起彼落. 像國會殿堂之上, 政黨之間, 弄槓桿爭龍頭取優勢, 喬姿擺態, 各顯神通. 殿堂之外, 觀選團活動雖完畢, 餘波持續蕩漾, 尤其是涉及人權議題與西朝鮮國至福爾摩沙國的觀光條例的法治問題, 被導入了西朝鮮國最擅長的動 (煽?) 情操作, 目前持續發酵, 情緒化的論點, 不斷浮現.
此案本該早早結束, 有本事者, 可繼續翻炒, (我個人也曾經短暫當過記者, 剛開始, 不知此人之背景, 從看他的選情報導, 的確是注意到他的專業能力, 尤其是對事件的嗅覺與聚焦操縱, 我也有了幾篇借題發揮的部落格短文, 所以是無心地因此事件, 浪費些不太必要的筆墨). 此後動作不斷避重就輕, 轉移主要的問題到個人的利益關係, 還動員無數天真無邪者與有心人的人馬助陣. 由於如此的陣容, 難免使人觀察到, 目前似乎一些不太喜歡臺灣執政黨, 或根據私人恩怨, 反對某些執政人員, 加上西朝鮮國海內外老中小粉紅大集結, 以及操持反對自由民主陣營的意識形態者, 和被西朝鮮國外宣統戰部門贊助的媒介與團體, 結合一個媒體人, 在臺灣冒犯人權, 違反觀光條例的事件, 透過網路平臺無遠弗屆的力量, 操縱西朝鮮國拿手的 "類X橋" 經驗, 形成一股龐大的認知作戰模式, 欲罷不能地持續炒作, 緊緊逮住收割的機會, 帶動風向左右視聽. 這幕後的影武者, 繼續推動 - 歹戲搞拖棚的障眼法…
在各種媒體上, 不難發現一個來自新時代特色的共產國家, 長期從事媒體工作人員, 具有無比精湛的動 (煽?) 情手腕 (例如在一個訪談中, 自稱對人具有 ”表現誠懇的特殊專業能力,” 以獲取認同, 再進行他所要達成的目的之心理戰方法等. 試想, 能夠在一個詭譎複雜黨營事業中, 得意十來年的, 大概會會有什麼面貌? ) 對一般天真善良受眾, 甚至於有豐富人生經驗者的情緒所產生之影響力, 是一件不太令人感到意外的事.
以下是我回覆一位所謂資深媒體人, 為王某而質問臺灣的問題. 我只就我基本了解中的法律條文部分, 回答他, 盼能以正視聽, 莫再規避問題的核心, 而繼續操縱一般旁觀者的情緒 (關於這個議題, 具有中性, 甚至於正面的評論, 可參考此網頁上其他的貼文, 例如 Jan. 28, 2024, 230號帖的八卦論壇結論部分: 八卦鳴嘴 D - 又到了正能量時間. 眾知, 在充滿陽光, 空氣, 水, 適當濕度, 與養料的土壤, 肯定是比窮山惡水貧瘠枯旱土地, 更能開出好的花, 結好的果. 我是相信在正常自然的環境下, 人的初心是向善的. 天道無親, 常與善人, 該有其道理. 這回福爾摩沙國大選, 由觀選團活動所衍生出的一場沸沸揚揚的場邊戲碼, 多少有顯出它的正, 反, 潛功能 : 挑高自由民主與專制極權的聚焦, 文化與文明的落差, 科技與人性的糾纏, 認知與盲點的陷阱, 個人與社會的牽連, 個別性格與表演平臺的操作等等現象, 的確是有豐富大眾在政治硬議題以外的視聽與想像的空間與材料. 不論是吃瓜非吃瓜群眾, 多少也可觀察到, 這些臺上的龍套生旦淨末丑, 盡心盡力, 扮演好他們的角色, 當個鑑賞人, 是要鼓掌拍手叫好! 至於超限戰, 無形戰, 認知戰等等對福爾摩沙國與對世界令人揪心的憂思, 的確是存在的, 一如多恩布什 (R. Dornbusch,) 曾提到的 "危機醞釀的時間, 比你想的要長得多, 而它發生的速度, 有比你預料的快得多," 無論政治上或經濟上, 值得深思! )
X先生, 謝謝分享您對王案的看法.
有兩件事請教:
1. 請問您到臺灣, 是持用大陸護照入臺參與活動嗎?
2. 有關法規 - 大陸地區來臺參加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現(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
(例如, 在公開訪談中, 蔑視臺灣的政治體制是 "劣質民主" 等).
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
(例如王某具有長達十幾年, 在西朝鮮國的最大媒體機構 - 央視任職).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例如用肢體語言, 在一個夜秀的公開場合, 模仿嘲諷一位行動不便的立委候選人).
五、曾未經許可入境。
六、現(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其他觀選團, 是持有歐美各種非西朝鮮國家的護照, 王某持有的不是此類護照入境的,
因此他的活動, 須遵守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行事).
七、現(曾)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
八、現(曾)冒用證件或持用冒領之證件。
九、現(曾)逾期停留。
十、申請時,申請人、旅行業或代申請人現(曾)為虛偽之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偽不實之相片、文書資料。
十一、現(曾)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
十二、隨行人員(曾)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或延後出境。
十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十四、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效期尚未屆滿。
十五、團體申請許可人數不足第五條之最低限額或未指派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國家安全局、交通部、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組成審查會審核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
二、有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
三、有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臺灣是一個比較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 面對一個虎視眈眈, 不斷文攻武嚇的人治大鄰國, 提高警覺, 小心依法行事, 乃是保家衛國基本方法之一. 如果王某因前次違法, 沒被注意到, 就以為以後可以如法炮製, 那有可能是他個人一廂情願的取巧想法, 而此次把違法的活動, 更明目張膽地做得更過分, 又唯恐人不知 ( (收割流量, 賺暴利, 蹭知名度?) 那執法單位怎能不辦呢?
( A brief translation: Taiwan, is a relatively free and democratic nation, when confronting a big and intimidating neighboring country which is not ruled by law, being alert and rendering legal issues through law is the must. This ex-CCP journalist complained why he did the similar things last time, and was not caught when entering the first time, thus he tried the second time. Seemingly, based on his previous experience, he believed that the second time should be no problems while what he did this time was even more obvious and sensational. His "smart" and eloquent arguments incites lots of his Youtube viewers and supporters from many dubious groups and organizations to spin his ideological and behavioral frauds into the political issues...)
總之, "媒體大咖" 犯法與庶民同罪.
相信您與您的朋友同事, 多少瞭解臺灣在國際地緣政治上的狀況.
謝謝分享您的觀點.
附註:
王某以西朝鮮國子民的身份, 要向臺灣提出法律訴訟,
那他首先該做的事, 是用他舌燦蓮花之能, 去感動西朝鮮國,